融资租赁业务范围:
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融资租赁公司可按注册资本的10倍融资,因此批复文件及证书无总投资一项。6.3、鉴于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未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因此,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金融租赁字样。6.4、根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二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因此,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者不得为个人。6.5、关于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投资者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但应出具相关说明或由其股东提供出资担保。审计报告显示资不抵债的情况不予批准。6.6、融资租赁企业可以经营与租赁交易相关的担保业务,但不得为主营业务,且企业名称中不得有担保字样。6.7、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报送上一年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上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汇总报商务部。6.8、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依据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提交其他材料。7 审核时限:14个工作日。8 办理部门:各地商务厅外资处、国家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部门
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本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如果已经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做调整。其中租赁投资净额是指,融资租赁中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