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隔音轻质隔墙板设备要求和施工规范:
根据《民用建筑隔音设计规范》GB50118-2010。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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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建筑允许噪音级。房间名称允许噪音级(dB)
特级客房35一级客房40二级客房45三级客房55
维护结构部位计权隔声量(dB)
客房与客房间隔墙
特级50一级45二级40
客房与走廊间隔墙(包含门)
403530
客房的外墙(包含窗)
40352520
宾馆客房及客房楼的隔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条件:
宾馆客房之间的送风和排气管道,必须采取消声处理措施,设置相当于毗邻客房间隔墙隔声量的消声装置。旅馆内的楼梯、电梯间,高层旅馆的加压泵、水箱间及其它产生噪声的房间,不应与需要安静的客房、会议室、多功能大厅毗邻,更不应设置在这些房间的上部。如必须设置于上部时,应采取可靠的隔振降噪措施。走廊两侧配置客房时,相对房间的门应尽可能错开布置。条件许可时,宜在走廊内采用吸声处理措施,如地毯或吸声吊顶。其平均吸声系数可为0.30~0.40,走廊过长时应设弹簧门分隔。相邻客房卫生间的隔墙,应砌至上层楼板底,不留缝隙。相邻客房隔墙上的设备管线、插座等,应采取防止传声的措施。客房楼内公共卫生间(厕所、盥洗室),应设有前室。中型会议室、多用途大厅,应有混响时间的设计,其体型应考虑声扩散和避免严重的声学缺陷。设有活动隔断的会议室、多用途大厅,其活动隔断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应低于35dB。
旅馆建筑中餐厅、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隔声、隔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