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汇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

主营:武汉汽车报废

免费店铺在线升级

联系方式
  • 公司: 武汉鑫汇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
  • 地址: 武汉市新洲区汉施路105号
  • 联系: 武汉鑫汇
  • 手机:
  • 电话: 027-59765151-1
  • 一键开店

武汉报废汽车回收厂家,客户满意就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2022-12-12 02:06:01  4973次浏览 次浏览
价 格:面议

教你如何办理车辆报废 车主必知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条及第十二条规定:报废汽车拥有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车辆报废和年检相关规定

车辆报废年限根据车型、用途有不同的规定。

如:家用小型轿车无强制报废年限;

家用非运营小微型载客汽车检验年限为6年内两年检验一次;使用6年至15年,每年检验1次;15年以上,每年检验2次;第21年起,每3个月检验1次,如检验合格可继续驾驶;

摩托车4年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每年检验1次;

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按照这一计算标准,一辆全新的私家车,连续6年未年检就会被强制报废;对于超过15年的老旧车,1年半时间未获得合格标识,将被强制报废。

报废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相关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上述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报废车 发生事故仍将担责

根据《道路交通法》的规定,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驾驶人将面临吊销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非法出售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原车主除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被处以与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而按照人民法院的解释,报废车辆被非法出售后,不管是谁驾驶这辆车,只要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受害人都有权要求原车主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网友评论
0条评论 0人参与
最新评论
  • 暂无评论,沙发等着你!
百业店铺 更多 >

特别提醒:本页面所展现的公司、产品及其它相关信息,均由用户自行发布。
购买相关产品时务必先行确认商家资质、产品质量以及比较产品价格,慎重作出个人的独立判断,谨防欺诈行为。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