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合格标准:
一、风湿性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病、克山病等器质性病,不合格。先天性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者,合格。
二、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三、结核病,不合格。但符合下列情况的合格:
1、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2、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四、慢性伴阻塞性肺气肿,不合格。
五、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甲型肝炎的,合格。
六、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七、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八、糖尿病并发重症器官损害、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九、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十、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和大动脉炎,不合格。
十一、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十二、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十三、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十四、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上述病种后的,合格。
十五、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特殊工程有要求的,不合格。色盲,合格。
十六、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十七、本体检标准未列明的其他严重疾病或肢体伤残,明显影响日常生活及工作的,不合格。
十八、体检结论应由主检医师根据附表所列的体检项目的结果直接作出“体检合格”、“体检不合格”或“暂不予体检结论”三选一的结论,无需对可疑或不确定项目进行进一步深入检查。
十九、“体检合格”是指不存在前述条款的任何不合格项目;“体检不合格”是指发现至少有一项前述条款所列不合格项目;“暂不予体检结论”是指未发现前述各条款中的任何不合格项目,但发现有检查项目可疑而根据现有资料尚无法达至明确合格或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