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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能否拒绝向离职员工支付工资?
张某系某网络公司的工程师,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劳动合同。2018年2月14日,张某因个人原因向网络公司提出离职,但公司未向张某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4日的工资。
张某遂向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4日的工资。网络公司辩称,因张某未按照公司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故不同意支付张某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4日的工资,称张某与公司办理完工作交接后再支付工资。
争议焦点
劳动者未履行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用人单位能否扣发其工资?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裁决网络公司支付张某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4日期间的工资。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所以工作交接是劳动者离职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应在离职时就其工作内容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交接,用人单位应配合劳动者进行工作交接。
那么本案中张某未办理工作交接,能否成为公司不为张某结算工资的抗辩理由呢?答案是否定的。
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只要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就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综上所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用人单位的正确做法应当是依法支付张某应该享受的劳动报酬,再就张某未办理工作交接的情况,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张某办理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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