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水作业操作规程
1、潜水作业前潜水员应掌握下潜任务、下潜环境、工作部位、水深、流速、流向等,对潜水员进行技术交底,并执行有关的操作规定。
2、潜水及加压前应对潜水设备进行检查,确认良好后方可进行作业。
3、供给潜水员呼吸用的气源纯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潜水作业点的水面上不得进行起吊作业或有船只通过;在2000m半径内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在200m半径内不得有抛锚、振动打桩、锤击打桩、空气幕沉井下沉、电击鱼类等作业,在2000m半径内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5、水面有超过4级浪时,不得进行潜水作业。
潜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潜水时间应根据潜水深度计算确定。
2)深潜水时应配备潜水医生及必要的潜水减压设备。
夜间潜水作业时,除潜水工作船、潜水平台应有照明外,还应安装照明度较大的灯具,照在潜水点的水面上。
炎热环境潜水作业时,潜水前应将储气筒充满压缩空气,储气筒上面应安装冷水管降温,待压缩空气冷却后再使用或用冷气泵供气;在沉井或管柱内潜水,应有通风设备。
流速大于1m/s时进行潜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潜水员的头盔面罩应加防护罩,压铅、潜水鞋、下潜导绳的坠砣应加重,供气软管、信号绳应作拉力试验。
2)潜水工作船应抛锚在潜水作业点上游。
3)下潜员应使用带,套在下潜导绳上下潜或上升;在水底,不得抛开导向绳,应减少用气量,行走时应面向上游。
水下爆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潜水员应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操作技术和规定。
2)同一起爆中,不得使用不同型号的。
3)引爆导线与电源之间,应安装闸刀开关,由专人看管。
4)包密封后,潜水员应将包随身带入水下,不得用绳传递。
5)发生“瞎炮”时应切断电源,15min后再下潜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