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优先权是指人就其发明创造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在中国以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
换言之,申请人后,他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优先权是专利申请权的一项附属权利,没有专利申请权也就是没有优先权。优先权具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即只有法律规定的优先权限期内,优先权才有效,过期则无效。
专利优先权转让一般伴随着而这里的专利是正在申请中的专利。
优先权不能自动产生,即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在后申请时主张优先权的,必须在提出在后申请的同时提出优先权要求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了相应的有效证明文件,经审查合格后,才能产生优先权。优先权的在后申请与在先基础申请必须具有相同的主题,但在后申请的主题可以是在先的基础申请的改进。
如果办理了专利优先权转让,就会出现当次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的情况,所在当次专利申请应提交专利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如未提交或者提交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则会被下发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需要大家注意的是,若在先申请有多个申请人的,提交中国时申请人只减少不增加的情况下,是无需提供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的。
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或者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应该在申请同时一并提交或者自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否则专利局会视为未要求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