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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机械设备外观设计,质优价廉,性能稳定

    2024-12-22 09:07:01 107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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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观设计专利(Industrial Design)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2)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3)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4)必须富有美感。

    具有识别性的立体外观设计虽然得不到商标法的保护,但可以得到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根据1993 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5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的“商品装潢”即含有商品(产品)外观设计的内容,包括平面的和立体的外观设计。对此可以做出进一步的解释。 [2]

    1995年7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其中第3条说:“本规定所称装横,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在商品上附加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应当包括平面的和立体的产品(商品)外观设计。这样,不论是平面的还是立体的外观设计,只要具有可识别性,就可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

    美国也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具有识别性的外观设计。美国联邦商标法的第43条第1款是一个非常广泛的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条款,包括禁止商品或服务的虚假来源和虚假表示,也包括禁止虚假广告宣传。从字面上看,第43条第1 款所列出的保护对象虽然有“在商业中使用的文字、术语、姓氏、符号、设计,或以上之组合”,但没有明确列出产品的外观设计。然而,从1976年第八巡回法院的“卡车”一案开始,联邦商标法第43条第1款就被解释为也保护产品外观(Trade Dress)。在一开始,商品外观还只是指产品的包装,但随后不久即被解释为也包括产品的外形和装饰。

    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具有识别性和第二含义的外观设计,即能够向消费者指示商品的来源。按照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5条,法律所保护的是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包括外观设计),禁止的是他人使用与知名商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这说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是具有识别性的外观设计。否则,他人就不会去模仿。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第3 条也说:“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显著的区别性特征。”这也表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在产品设计中,技术美学主要体现于产品的功能、形式、和材料上。而产品造型设计是一个同时探索造型物的内容和美的过程,只有达到协调与统一,产品造型才有真正的审美意义。在机械设备外观设计的过程,除了要考虑功能、造型、材质等方面的因素,还需要细节上的处理问题。下面简单说下在机械设备外观设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事项。

    医疗器械的使用对象是特殊人群,因此,其设计理念和思想就要有针对性。医疗器械的用途广泛、种类繁多,为了更好地进行医疗器械的造型设计,就要针对产品种类和功用作详细的分析。

    在医疗产品设计领域,以用户为中心的设计正被广泛采用,技术的进步为改善医疗器械的使用体验提供了许多机会。医疗器械的使用对象是特殊人群,因此,其设计理念和思想就要有针对性。医疗器械的用途广泛、种类繁多,为了更好地进行医疗器械的造型设计,就要针对产品种类和功用作详细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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