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一)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二名注册会计师;
(三)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服务内容: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 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 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事务所必须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接受后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合伙事务所和由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服务行业是服务改革开放和证券市场审计监督和专业服务的重要力量,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服务社会管理创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经济信息,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