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防火
建筑材料中不少是可以燃烧的,特别是大多数天然高分子材料和合成高分子材料都具有可燃性,而且这些建筑材料在燃烧后往往产生大量的烟雾和有毒气体,给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预防火灾的发生,或阻止、延缓火灾的发展,限度地减轻火灾危害,必须对可燃建筑材料的使用及其燃烧性能进行有效的控制。
建筑材料防火就是根据国家的消防技术标准、规范,针对建筑的使用性质和不同部位,合理地选用建筑的防火材料,从而保护火灾中的受困人员免受或少受高温有毒烟气侵害,争取更多可用疏散时间的重要措施。
建筑材料防火应当遵循的原则主要是:
控制建筑材料中可燃物数量,受条件限制或装修特殊要求,必须使用可燃材料的,应当对材料进行阻燃处理;
与电气线路或发热物体接触的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或进行阻燃处理;
楼梯间、管道井等竖向通道和供人员的走道内应当采用不燃材料。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的规定。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除满足技术条件外,还应满足机械强度要求。穿管敷设的铜芯绝缘导线小截面不应小于1.0mm²;线槽内敷设的绝缘导线,小截面不应小于0.75mm²;多芯电缆小截面不应小于0.5mm²。
(3)其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4)当采用暗敷设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cm。
(5)当采用明敷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防火涂料保护。
(6)当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或吊顶内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
(7)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槽孔内。
(8)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9)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至探测器底盒、控制设备盒、扬声器箱的线路,均应加金属软管保护。
(10)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0MΩ。
火灾探测器的安装
(1)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2)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3)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4)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一半。
(5)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6)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如有报警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入口方向。
(7)探测器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cm的余量。
(8)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消防器材
(1)车间、库房、办公及其他建筑物内应结合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级别、保护距离、危险等级、计算单元等,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
(2)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3)灭火器材应定置存放,宜有器材编号,并明确管理责任人;灭火器应在检验有效期内,有每(半)月检查合格的现场点检记录,并有点检人签字。
(4)消防器材前方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不得挪动和破坏消防器材;用过的灭火器不应放回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