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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刑事辩护律师援助,线上咨询案件委托

2024-09-13 12:00:01  548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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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在此期间没有提起的,就不能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以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审程序

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审案件进行审判应当采取的方式、方法和应当遵循的顺序。它包括公诉案件的审程序和自诉案件的审程序。

公诉案件的开庭审判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后陈述,法庭评议、审判五个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一般情况下,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对死刑判决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由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发回重审。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报请人民法院核准。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审案件,应当依照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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