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付款人的效力。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4条,付款人在完成承兑后将成为汇票的承兑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即使在到期H,承兑人尚未从出票人收到资金,该承兑人也不得以此对抗持票人。按照《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28条,汇票已获承兑的,即使于到期日时持票人系原出票人,也可就票据金额向承兑人直接请求支付。这些规定均表明,经承兑后的票据应当具有无因证券的性质。同时,付款人一经承兑,须对持票人承担追索责任,持票人对承兑人的追索权不因未按期提示付款而丧失。而且,付款人要承担终的追索责任,汇票上的其他债务人因被追索或主动清偿了汇票债务而取得票据时,均有权对承兑人行使再追索权。
提示承兑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向汇票上所载的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诺付款的行为。由于提示承兑的目的仅在于请求付款人就是否承担到期付款义务加以确定,所以,对于提示人的资格一般无特别要求。
由银行承诺到期付款的汇票称为银行承兑汇票;信誉卓著的企业承诺到期付款的汇票称为商业承兑汇票。由于市场经济所必需的信用体系在我国尚未完全建立,商业承兑汇票使用范围并不广泛,我们经济生活中大量使用的是银行承兑汇票。
票据优点
1.对于卖方来说,对现有或新的客户提供远期付款方式,可以增加销售额,提高市场竞争力。
2.对于买方来说,利用远期付款,以有限的资本购进更多货物,限度地减少对营运资金的占用与需求,有利于扩大生产规模。
3.相对于贷款融资可以明显降低财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