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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彭州零用贷,解决您的燃眉之急

    2024-12-13 06:23:01 15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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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前调查的法律内容 (一)关于借款人的合法成立和持续有效的存在审查借款人的合法地位。如果是企业,应当审查借款人是否依法成立,有无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和资质,查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应当注意相关证照是否经过年检或相关审验。 (二)关于借款人的资信考察借款人的注册资本是否与借款相适应;审查是否有明显的抽逃注册资本情况;以往的借贷和还款情况;以及借款人的产品质量、环保、纳税等有无可能影响还款的违法情况。 (三)关于借款人的借款条件借款人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基本账户和一般存款户;借款人(如果是公司)其对外投资是否超过其净资产的50%;借款人的负债比例是否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四)关于担保对于保证担保的,对担保人的资格、信誉、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调查。

    借贷关系只发生在当事人之间。对那些通过或利用领导、亲属、朋友、同学、战友等关系打招呼、写条子介绍的贷款,不得放松对贷款条件的审查。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不予贷款。 发放担保贷款时,要对借款人与担保人的关系进行认真调查。对借款人与担保人属同一集团公司的企业,贷款要从严审查。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提供的担保无效。

    当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均为自然人时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要物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的借款被借款人接受时成立。在借款协议达成后,借款提供前,出借人可以将允诺撤回,借款人无权要求法院强制出借人履行诺言,提供借款。出借人提供借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A.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B.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C.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D.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E.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无效情形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需要说明的是,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时,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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