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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公司地址跨区变更,不成功不收费

    2024-12-04 11:00:01 418次浏览
    价 格:面议

    《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即公司设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变更登记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新法人签名、盖章)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新法人签名、盖章)

    3.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签字、盖章

    4.股东会决议 签字、盖章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6.变更登记审核表

    7. 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

    变更注册资金提供的资料:

    1、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 公章、财务章、人名章;

    3、 法人身份证原件;

    4、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 验资报告;

    6、 开户许可证原件;

    分立合并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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