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认证从2002年5月1日(后来推迟至8月1日)起实施,原有的产品认证和进口质量许可制度同期废止。当前已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批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包括电线电缆、开关、低压电器、电动工具、家用电器、轿车轮胎、汽车载重轮胎、音视频设备、信息设备、电信终端、机动车辆、医疗器械、防范设备等。
3C认证实际上是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英文缩写,也是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的统一标志。作为国家认证(CCEE)、进口质量许可制度(CCIB)、中国电磁兼容认证(EMC)三合一的“CCC”认证,是中国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与国际接轨的一个先进标志,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当前,中国公布的首批必须通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共有十九大类一百三十二种。主要包括电线电缆、低压电器、信息技术设备、玻璃、消防产品、机动车辆轮胎、乳胶制品等。
初次申请或相关信息变更时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书;
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生产厂的组织结构图(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申请认证产品工艺流程图(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例行检验用关键仪器设备(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清单(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
申请认证产品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一式两份);
申请认证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外观照片(一式两份);
需要时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如有CB测试报告请提供)。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为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