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出票行为是需要当事人双方都在场的,并且双方当事人都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汇票的类别有所不同,当事人的身份也会随之而变化。
票据出票行为中有哪些当事人
在票据的出票行为中,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和受票人。
在一般情况下,由于出票行为的基础关系是商品服务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两票据又是票据当事人之间支付债务的凭证,所以,出票人一般是基础关系中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人,而受票人一般履行商品或服务提供的义务,并有收受金钱给付的权利的人。例如,用支票购水泥时,出票人是水泥的购买方,有付水泥款的义务;受票人是水泥的销售方,有提供水泥的义务。
但是,汇票出票时,当事人身份会因汇票种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其中:
(1)商业汇票
在签发商业汇票时,既可以出购买方签发,这时,出票人是基础关系中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人;但也可以由销售方签发,(再交购买方由其办理承兑手续后,还给销售方,销售方即可凭汇票收取款项),这时,出票人就不是基础关系中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人。而是履行销货义务、并享有收受金钱权利的人。
(2)银行汇票
在银行汇票中,出票人是银行,出票程序如下:当事人使用银行汇票前,应当先将资金存入开户银行,然后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该银行签发银行汇票,交申请人携往异地。在该申请人携带银行汇票到异地后,即可以凭该汇票在异地银行支取现金,这时受票人就是银行汇票的申请人,银行汇票就只起异地汇兑的作用;当然也可以在商品、服务交易中将银行汇票交付给他人,这时,受票人是基础关系中收受金钱给付权利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