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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MA计量认证是什么?

            2022-12-30 11:24:24        920次浏览

    一、CMA——中国计量认证是怎么回事?

    现在,我们在媒体上经常会看到“××检测机构已取得了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CMA合格证书”。那么,什么是CMA证书,它有什么效力,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有何关系呢?

    CMA是“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的缩写;中文含义为“中国计量认证”。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及可靠性进行的一种的认证及评价。这种认证对象是所有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如各种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环境检测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等。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允许其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标记;有CMA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

    二、为什么要进行计量认证?

    根据《中华人民工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以上规定说明:没有经过计量认证的检定/检测实验室,其发布的检定/检测报告,便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法律仲裁,产品/工程验收的依据,而只能作为内部数据使用。

    三、计量认证的作用及意义是什么?

    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允许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标记;有CMA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目前,计量认证已成为诸多行业,尤其是关系到百姓切身利益的行业评价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的一种有效手段;同时也是检测机构进入市场的准入证。如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所有从事该项目检测的机动车检测场都必须通过计量认证,在报告上使用CMA标记;从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实验室也必须通过计量认证;对“非典”进行防范及控制的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都是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

    四、计量认证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哪个?评审依据是什么?

    我国的计量认证行政主管部门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与实验室评审管理司。依据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

    五、计量认证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应提交以下材料:

    1、计量认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申请认证的质检机构计量仪器情况表(常称为"能力表");

    3、质量管理手册;

    4、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复印件若干份;

    5、自查表(对未经预审的机构,要求进行自查)。

    六、计量认证过程具体分为几个阶段?

    具体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1、申请阶段,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初查阶段(必要时进行),按规范要求帮助质检机构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并使之正常运行;

    3、预审阶段(必要时进行),按规范要求进行摸拟评审,查找不符合项并要求整改;

    4、正式评审,主管部门组成评审组对申请认证的机构进行评审;

    5、上报、审核、发证阶段,对考核合格的产品质检机构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并同意其使用统一的计量认证标志。不合格的发给考核评审结果通知书;

    6、复查阶段,质检机构每五年要进行到期复查,各机构应提前半年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须上的材料项目与次申请认证时相同;

    7、监督抽查阶段,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单位,在五年有效期内可安排监督抽查,以促进质检机构的建设和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七、计量标准考核如何办理

    一、办理部门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二、办理职责

    受理企事业单位计量标准考核申请、复查,并组织考核、发证。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2、《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1)。

    四、办理范围

    1、地级以上市各项等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2、本省主管部门建立的各项计量标准;

    3、省属企事业单位及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建立的各项计量标准。

    五、办理条件

    1、办理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计量标准经检定合格;

    (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3)计量检定人员取得计量检定员证;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2、申请考核(复查)应递交的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表》(一式二份);

    (2)《建立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份)。

    3、计量标准复查

    各有关单位应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到期复查申请,逾期按新申请考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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