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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设计报建须知

            2023-01-04 11:05:35        739次浏览

    一、审核范围

    在本市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下列建设工程及变更用途、功能的建筑物,施工前的设计图纸应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前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1、党政首脑机关、科研、金融、医院、广播电视、电信大楼、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体育馆、影剧院、教学楼、商场、娱乐场、集贸市场、酒楼、宾馆、招待所、办公楼、商住楼、宿舍楼、室内机动车停车场等;

    2、不论建筑规模大小的各类生产加工和贮存甲、乙、丙类物品的仓库和厂房、综合性办公楼、汽车站、加油站、气站、燃气管道等; 

    3、人防工程、地下、半地下建筑和临时搭建简易建崐筑(含工棚等)

    二、消防设计审核报批   

    (一)报批须提交的资料: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城市规划部门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审批表;

    3、建筑图纸一套(总平面图、建筑物平、立、剖面图);     

    4、生产建筑应提供工艺流程、生产原料和产品性能资料;      5、仓库建筑应提供储存物品的性能资料;

    6、消防系统的设计图纸两套。   

    (二)审批时限

    公安消防机构认为符合审批条件的,服务窗口给予办理收件手续,自受理登记之日起,一般工程在7&127;个工作日内、国家和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在15个工作日内、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特殊工程在30个工作日内批复,在规定时限内申请方可前往窗口领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三、竣工消防验收 

     (一)验收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附消防产品质量证书、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消防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调试开通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及《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2、公安消防机构原审核意见和中间查验意见及有关修改批复文件等;

    3、工程监理公司的《消防工程监理评定报告》及建设、施工、设计单位的自检报告;

    4、重点建筑工程应提供各项防火管理制度和防火管理组织机构名单。

    (二)验收时限

    申请验收资料齐全,办理收件手续后,10个工作日之内安排消防验收,验收完毕3至7个工作日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收到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后,建筑工程方可投入使用;收到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书后,应组织有关单位对《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整改情况报告并申请复验。

    三、违规未办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建筑物已建成,须补办消防审核手续的:

    1、按第二项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外,还须提交一份补办消防审核的申请书,说明违规原因;

    2、公安消防机构安排进行现场检查,视乎情况依法处罚;

    3、没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符合验收条件的,给予补办验收,若违反建筑消防规范,存在隐患需按规范整改后方办消防验收。凡补办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的,均不作出时限承诺。

    四、注意事项

    1、领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时,须按规定,&127;按建筑面积缴交消防设施配套费(每平米3元)。

    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施工和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要落实消防设备的维护管理措施,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使用单位应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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